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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,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

        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,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,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。除了不公开之外的,都应该公开。这就是所谓以公开为原则、以不公开为例外。国务院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,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。一方面,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,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,规定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。另一方面,条例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,除此之外,都可以公开。

        我认为这些规定,主要是考虑这样一些因素:第一,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、时效性和针对性,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,或者是防止公开政府信息的随意性。第二,将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,及时地予以公开,这样既方便群众获悉政府信息,也减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,还能降低行政成本。第三,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面不是很广,不适合社会广泛知晓,但特定的权力人在生产、生活和科研活动中有特殊需要的,可以通过申请程序依法获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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